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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对于中国化工项目的投建,以及已有项目的整合和淘汰提供了方向,对于中国化工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化工企业想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必不可少的政策文献参考资料。

在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化学品列了13条,总计涉及近百种化学品进行了生产限制。从最新限制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限制类化学品中,大多集中在对于规模生产要求限制,即为低于某一最低生产规模的项目,受到国家政策限制;

第二,对于生产工艺方式的限制,是对环保、碳排放影响较大的生产方式进行了限制;

第三,部分存在严重市场供应矛盾的产品,以及市场已经明确淘汰类的产品,都被列入了禁止类项目范围;

第四,限制类的相关化工项目中,对于新项目申报存在较大的政策限制门槛,目前来看基本不可能会再审批此类项目。

哪些是国家明确限制的化工项目?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这些装置都为炼油装置及配套装置,而且只有炼油厂或炼化一体化企业中才能投建,对于新建此类项目均存在明确的限制。国家对于此类装置限制,有明确的生产规模和装置类型,不过目前中国对于炼油工业总体实行发展限制,因此也基本限制了炼油装置中相关的主体装置和配套附属装置。

2、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 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 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从这3条内容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石脑油裂解始终坚持规模生产限制,目前国家投建的石脑油均超过80万吨/年,但考虑到最近新建乙烯项目庞大,乙烯存在潜在供应过剩风险,因此新建乙烯项目即使超过80万吨/年,新项目的审批也存在较大的门槛;

第二,副产物为原料的化工生产,或高碳原料低碳化处理的化工生产,不在限制范围,如CO2 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做甲醇及其他的化学品,丙烯腈副产氢氰酸制MMA、干气制乙苯等装置,都不属于国家限制类产品;

第三,大宗化学品的小规模装置,如乙二醇、苯乙烯、醋酸、聚丙烯、聚乙烯、PVC、聚苯乙烯、ABS、合成胶乳、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氢氧化钾、碳酸锂等,这些小规模装置不具备规模化优势,并且能耗相对较高,存在较大的投建限制。

  • 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全部采用工业废盐综合利用制碱除外)、烧碱(全部采用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除外)。

从这条内容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废弃物为原料的化工生产,如烧碱、纯碱及相关磷化工产品,如果产业链原料是以废弃物为原料的加工,不在国家限制范围内,否则将会对其新建项目进行限制;

第二,磷化工、氯化物、部分无机盐,这些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均存在较高的能耗消耗和环境污染,并且部分产品对于当地环境的污染影响较大,在本次要求的限制产品范围中。

  • 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属于国家限制的化工生产。

从此条内容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化肥是被明确限制的范围,不仅是氮肥,目前主要的化肥品种,由于市场存在严重的供应过剩,新项目的审批存在较大的门槛,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限制要求,但是被审批通过的难度较大;

第二,对于生产环境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的化肥生产项目,目前是新建项目被限制,未来已有项目也可能存在被淘汰的可能。

  • 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存在明确的政策限制。这些原料药,具有环境高毒性、高污染性,以及市场较高的供应过剩状态,均属于淘汰类农药原料药,目前正在被市场陆续淘汰中。
  • 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 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10 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从此条内容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传统氟化工产品受到国家在规模上和传统生产方式上的限制,如氟化氢、三氟甲烷、二氟一氯甲烷、二氟甲烷、六氟化硫、五氟乙烷、四氟乙烷、三氟乙烷、五氟丙烷等,这些产品在《蒙特利尔条约》要求,存在淘汰和新建项目的发展限制;

第二,对于含氯化合物,如四氯化碳、二氟一氯甲烷、甲基氯烷基硅等产品,这些产品由于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并且生产工艺方式多样,部分落后及淘汰的生产方式受到国家的发展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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